独创性视角下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署名规则思考
2018年8月,全球首本由AI机器完成翻译、人工审校的图书出版面世,该书以人工智能(网易有道AI)作为唯一译者进行署名,这一行为虽具一定的创造性价值,但同时也引发了各界的广泛讨论。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无论是原创作品,抑或翻译、汇编等作品,其成立均以具备独创性为前提。“独”即是要求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完成的,既可以是从无到有的创作,亦可以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等行为。“创”则要求该作品不能机械地堆砌一堆材料,须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一个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决定了该作品能否为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而作品独创性的来源则决定了该作品的作者署名以及相关权利的归属。
以翻译作品为例,单独以人工智能署名出版,即意味着该图书是由人工智能完成主要译制工作,并且译文中具有原创逻辑结构的文字组合等内容均是由人工智能创作完成的。但在当前的翻译模式下,编辑校对人员在此类图书的译制中亦贡献了大量的独创性价值,单独署名人工智能不仅容易产生歧义,更是对实际贡献独创性的工作人员相关著作权的剥夺。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创作出版图书亦将是未来不可阻挡的趋势。而当人工智能所创作的图书达到出版标准之时,对该图书的署名也应当遵循一定规则,不应随意夸大或是抹杀人工智能在其中的贡献程度。对于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署名规则构建,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署名应当以独创性作为评价标准。独创性是作品成立的基础,通过分析人工智能在图书创作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量,以人工智能对该书的实际贡献为根据对书籍署名。如果图书创作是基于人工智能的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图书作者理应署名为人工智能。如果图书主要思想或核心独创性内容是由人类完成的,则应认定该图书是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由人类署名并享有权利。而当人类和人工智能均对图书的创作付出了相当的创造性劳动之时,则应认定他们为共同作者并享有对该作品的署名权利。当然,如果人工智能出版图书是由人工智能的所有单位主持进行创作,抑或图书所表达的独创性思想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之时,该作品属于单位作品,单位也享有署名权。
第二,在人工智能与人类共同署名的图书中可以增加贡献度声明页面以表明独创性来源。一方面,通过声明人工智能在图书创作中所做出的独创性劳动,可以清晰量化人工智能对该书的贡献,从而减少过度夸大人工智能作用抑或剽窃本应属于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等行为发生;另一方面,通过贡献度声明,读者能够准确分辨文中独创性思想来源,从而得以了解人工智能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AI融入社会生活之中。
第三,可以创设人工智能专门的署名方式,将人工智能作者与人类作者区别署名。例如可增设AI作者作为人工智能的称谓,以显示该图书是由人工智能创作编著而成。当前人工智能的名称已然有拟人化趋势,如小冰等名字很容易与人类作者相混淆。而人工智能创作物其本身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差异,对其独创性的评定标准与一般著作也不相同。因此,在署名上也应当加以区分,以更直接的方式告知读者该作品作者的真实身份。